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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 2015/11/24    点击:[]

中共贵州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委员会文件

院党发〔20156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年级、各班级:

《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执行落实。

 

 

 

中共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通知

抄报:院党委委员

中共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委员会     2015916日印发

共印10

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院学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引导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年年度为每学年开学日起至下学年开学前一日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

(一)      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

(二)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

(三)      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四)      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测评得分占15%,学业测评得分占65%,文体测评得分占10%,能力测评得分占10%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15+学业测评得分×0.65+文体测评得分×0.1+能力测评得分×0.1

院属各班级依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名次进行评优评奖。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为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年测评得分的平均数,学校和学院依据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高低进行就业推荐。

第六条   测评程序

1.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领导下,由各班级辅导员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学生干部和非学生干部代表组成,非学生干部代表不得少于2人。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的职责主要有:组织学习测评文件和测评细则;公布平时记录情况;审查加分依据;计算、审核班级同学的测评成绩;公布测评结果;答复同学的咨询和疑问。

2.公布减分情况:各班班委会、团支部将本班一学年内学生活动考勤、惩罚情况、学习考勤、文体活动、劳动卫生、各类比赛等减分项目结果按品德、学业、文体、能力四个部分提供给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并向全班公布。

3.基本分及加分项目测评:基本分由测评小组根据同学的基本分自我书面陈述材料和平时表现进行打分测评;加分项目由同学先向测评小组提交测评加分申请书及加分证明材料,测评小组对同学提交的测评加分申请书进行核定测评。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测评加分申请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对申请书中少填或填错加分项目的不进行补填和更改。

    4.加分测评实行到场核实和听证制度:测评小组在开展加分项目测评工作时,被测评对象需要到场,对测评小组的加分测评结果进行确认,无误后签字再离开现场。此外,加分测评实行听证制度,其他同学可以到场听证,但听证同学不得干扰测评工作,除正在进行测评的被测评对象可以当场发言外,听证同学不得当场发言。

5. 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计算和审查测评结果:工作小组根据登记情况、测评细则等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计算各项得分,并认真审查。

6.公示测评结果:综合测评工作小组须向全班同学公布初评结果;三日内,学生可以向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异议或申诉;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及时进行复议,并在两日内给予答复。

7.存档和备案: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以班级为单位做好存档、备案工作。归档材料包括:体育学院学生考勤记录表及统计表、学生年度综合表现统计表、测评工作组会议记录和所公示的测评统计结果等。

第七条   测评纪律及要求

1.严格纪律,切实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由测评作小组进行复议。

2.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测评提出疑义或申诉,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受理和答复。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成效,各班级一定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宣讲综合测评的意义和作用,使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深入人心,起到规范言行的作用。

4.各班级要根据《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建立考勤簿、活动登记册等,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组织纪律、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的记载,为综合测评奠定可靠的基础。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八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分、奖励分和扣分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分占10%,品德奖励分占40%。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得分+奖励分-扣分

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考试成绩之和÷考试次数×0.1

第九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每项10分。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观、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生活习性。

(四)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室、卫生包干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第十条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但因同一事由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该项加分须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班委会共同参与,确定最终结果,交辅导员审核。
 
  1.班集体、班级学生党支部(指建立了学生党支部的班级,下同)、团支部、先进寝室或者文明寝室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优秀学生党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学生党员示范寝室等集体荣誉,其集体所有成员按“表1”加分:

1

表彰类别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加分标准

2

4

6

8

2.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含学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同一事件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不同类别的表彰及每项不同的先进个人依次加分。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各类先进个人(军训优秀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一二·九先进个人、文明寝室创建先进个人、文明就餐先进个人、十佳文明学子、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优秀社团工作者、文艺之星等);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学院对学生授予的或认可的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不包括在本综合测评管理办法基础之上评选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成才计划”奖学金、“贵酒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各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丙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以及未经校团委或院团委认定的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也不包括非学院、学校和政府组织的表彰(如中国贵州国际酒博会执委会办公室荣誉证书等)。按“表2”加分。

2

             级别

加分标准

 

所获奖项

院、县、乡、镇级

校、厅级

省级

国家级

优秀党员、三好学生

12

14

16

20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

8

12

15

18

各类先进个人

2

4

6

8

 

3.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媒体报道或书面证明),根据受表彰等级,按表3加分:

   3

表彰等级

院级(县、乡级)

校级(地州市级)

省级

国家级

加分标准

5

10

15

20

(二)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等各项活动,按如下要求加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献血活动者,每次加1分;参加学校、学院组织或输出的各类自愿者活动(如酒博会志愿者、三下乡志愿者等)、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由测评工作小组决定当次活动加2分;受学校、学院、年级通报表扬者,每学年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按表4加分:

4

级别

年级

院级

校级

加分标准

2

4

5

(三)如果品德奖励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第十一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缺勤: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按《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2012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计算旷课时数,每旷课1节课扣1分。

(二)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律者,按表5扣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5

处分

学院通报批评

学校通报批评

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记过处分

留校查看处分

开除党籍、团籍处分

扣分

6

8

15

20

30

40

50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85%,奖励分占15%

    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三条        学业基本分以本学年所学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计。计算公式如下:

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课程1成绩×课程1学分+课程2成绩×课程2学分+课程3成绩×课程3学分+……+课程N成绩×课程N学分)/(课程1学分+课程2学分+课程3学分+……+课程N学分)

也即:

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MiNi/Ni

其中,Mi代表第i门课的成绩,Ni代表第i门课的学分。

第十四条        考查课、实习实训成绩换算法: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成绩不计入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及参与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讲座,按如下标准加分。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表6加分;

    6

期刊级别

地级市(设区的市)期刊、专科学校学报

省级期刊、本科学校学报

国家级(核心、权威期刊)

加分标准

6

8

20

2.专业学术论文被学术会议采用者,按照表7加分;

    7

学术会议级别

地级市

省级

全国性

国际性

加分标准

4

5

10

20

3. 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1-2分;

4.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照表8加分;

    8

期刊级别

地级市(设区的市)期刊、专科学校学报

省级期刊、本科学校学报

国家级(核心、权威期刊)

作者次序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加分标准

6

4

2

8

6

4

20

18

16

5.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业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6.参与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讲座,经相关单位或辅导员认定后,一次加2分。

(二)学业奖励分的折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5

第十六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未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包括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按《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每缺一节课扣1分。要求参与的专业学术讲座不请假也不参与的,每次扣2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含以下四项:

    (一)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积极性;(15分)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10分)

(三)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15分)

(四)体质健康状况。(10分)

第十九条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根据运动赛事级别,按表10加分;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并在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在按表10加分的基础上,根据获奖名次,再按表11加分。

10

运动赛事级别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加分标准

2

4

6

8

 

    11

        级别

加分

标准

获得名次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破记录者

 

破记录者

 

破记录者

第一名

5

10

20

20

35

30

50

第二名

4.5

9

19

18

33

27

47

第三名

4

8

18

16

31

24

44

第四名

3.5

7

17

14

29

21

41

第五名

3

6

16

12

27

18

38

第六名

2.5

5

15

10

25

15

35

第七名

2

4

14

8

23

12

32

第八名

1.5

3

13

6

21

9

29

注:1.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4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另加1分计算。

2.获奖运动员的加分为表10中参与分加表11中的奖励分。

(二)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按表12加分;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在按表12加分的基础上,根据获奖等级,再按表13加分:

    12

文艺演出级别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加分标准

2

4

6

8

    13

        级别

加分标准

 

获奖等级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一等奖

5

10

20

30

二等奖

4

8

16

24

三等奖

3

6

12

18

优秀奖

2

4

8

12

(三)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裁判1.5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四)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作为正式队员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8分,院级加6分;训练只达一学期者按50%计分。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被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会员)者加8分。参加非统一要求参的与所学专业无关的讲座,每次加2分。

第二十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凡是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或非专业讲座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二十一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二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每项10分:

    (一)自学能力。主要评估: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二)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表达能力,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

(三)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宣传的能力;

(四)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实验、实训、课件制作、科技作品设计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等;

(五)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教学、职业技能等各类竞赛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参加者按表14加分,参加竞赛并获奖者,再按表15加分:

    14

教学竞赛级别

院级

校级

加分标准

2

2

    15

               级别

加分标准

 

获奖等级

院级

校级

一等奖

6

10

二等奖

5

8

三等奖

4

6

优秀奖

2

3

2.在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中,参加者按表16加分,参加竞赛并获奖者,再按表17加分:

    16

竞赛级别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加分标准

2

2

2

2

 

17

          级别

加分标准

 

获奖等级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一等奖

6

8

18

25

二等奖

5

7

14

20

三等奖

4

5

10

15

优秀奖

2

3

5

8

(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按表18加分,参加竞赛并获奖者,再按表19加分:

    18

竞赛级别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加分标准

2

2

2

2

 

    19

          级别

加分标准

 

获奖等级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一等奖

6

8

15

20

二等奖

5

7

10

15

三等奖

4

6

8

12

优秀奖

2

3

4

6

(三)公开发表非专业学术论文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按表20加分:

    20

刊物级别

县和县级市刊物

地级市刊物

省级刊物

国家级刊物

加分标准(每篇)

3

5

8

10

2.在校级媒体(如:贵州师范大学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

3.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按校级、院级分别加2分、1分。

4.被学校广播站、校园电视台、调频电台、校院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1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校员广播站、校园电视台、调频电台、校院墙报所投稿件,从第11篇开始计分。

5.凡在没有发行刊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5分。

(四)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类加分条件和标准:

1.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数学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单片机设计大赛等)者及获奖者,参与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奖再按表21加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21

              级别

加分标准

 

获奖等级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一等奖

6

10

20

30

二等奖

5

7

15

20

三等奖

4

5

10

15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1

2

4

6

2.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和获立项者,按表22加分:

    22

级别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获准立项者

6

10

20

30

申报者

2

2

2

2

3.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0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五)职业技能类加分条件和标准: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达到425分以上,按表23加分:  

23

 

 

 

                 级别

      加分标准

 

考试成绩

CET-4

CET-6

425-568

4

8

568分以上

8

12

2.参加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过一级者加2分,每递增一级加1分。

3.参加普通话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者,按表24加分。

    24

等级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一级乙等

一级甲等

加分标准

2

4

6

8

4.参加裁判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者,按表25加分。获得其他职业技能证书(如机动车驾驶证、会计从业证等)的,每项加4分。

        25

类别

三级

二级

一级

加分标准

2

4

6

   (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表26加分:

26

职务

 

 

表现

校团委委员及正副部长、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任、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正副会长、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学生党建工作中心副主任、年级长

院团委(总支)委员、校或院学生会正副部长及委员、校或院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正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班长、副班、团支部书记、副团、校学生艺术团各队队长、学生党支部委员、校社团联合会委员、学生党建工作中心部长、副部长、年级理事

校团委和学生会干事、校或院青年志愿者联会(分会)干事、校社团联合会干事、院团总支学生会干事、学生党建工作中心干事

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

小组长和室长、科代表

合格

正职15,副职13,助理当副职,年级长当副职

正职12,副职11,助理当副职,年级理事当副职

10

8

6

不合格

由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议通过或辅导员决定,酌情减1-5分。

注:1.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加1-2分。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或辅导员决定,可酌情减15分。

2.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学年,在此期间,任职满一学期,但不满一学年者,按50%计算奖励分;任职满1/2学期,不满一学期者,按25%计算加分;任职不满1/2学期者,不计算加分。

 (七)能力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原始奖励分÷班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有违背学校文件精神的,执行学校文件精神。

 

                               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生积极参加教育教学和学生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05]54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参加教学、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考勤期间为学校规定的每学期注册报到日至该学期结束。考勤分为教学活动考勤和学生活动考勤,考勤项目含迟到、缺勤和请假,以行政班级为单位,每班安排班干专门负责考勤记录。

第三条 学生教学考勤记录对象为各学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记录在《体育学院教学活动学生考勤记录表》上,每周考勤结束后报送至辅导员处备案。班级学生活动考勤记录在《体育学院学生活动考勤记录表》上。学期结束后汇总在对应统计表上。

第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教学、活动场所的,按迟到一次计算,学生迟到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未请假,提前离开教学、活动场所的,视为早退,早退按缺勤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每节课算一个学时;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活动,缺席一次以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五条 学生在课堂或活动中临时请假不超过二学时者,须叫上考勤记录员一起向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记为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除此之外,必须到辅导员处请假,病假还须持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历),获得批准后,填写《体育学院学生请假条》,交到班级考勤记录员或任课老师处,辅导员保存好存根;节假日期间,因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校时,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电话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须持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请事假或病假天一周以内,经学生申请,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经学生申请,由辅导员上报学院或学校批准。因病经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的,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达到学校规定需要办理休学的,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考勤每四周公布一次,一学期连续内累计统计。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或连续旷课达到《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文件选编》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条件的,上报给学院和学校,按《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校发[2009]51号)文件规定处理,同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八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品德考核、各类评比、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班级评优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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