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促进学校体育工作正规化发展,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宏观领导,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
第二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对我校体育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第三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宏观制定学校体育工作长期的发展规划及建设。
第四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第五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由校级领导直接管理,成员包括校办、体育学院、校工会、校团委、学工部等职能部门。
设主任一人,由校级领导兼任;
副主任为以上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兼任;
成员为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
下设办公室,由体育学院院长直接负责。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工作人员3—4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七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对学校每年的重大体育赛事进行决策研究,督促、检查年度计划的实施并对课外体育活动、各学院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竞赛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体育工作委员对我校体育教学与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实施进行宏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指导工会、学生处、团委、学工部等部门,
大力支持校内各体育团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丰富学生、教职工文化生活。
第十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学校对外体育交流,组织并管理学校各体育代表队的训练及竞赛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体育场地的规划、设计、建设提供决策依据。